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二0號 聲 請 人 一拍吉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肆仟貳佰元 │0000000 │ │ │ │行 │行 │ │ │ │ │ └──┴─────────┴─────────┴───────────┴─────────┴────────┴──┘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