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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吳青蓉

  • 原告
    甲○○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GD─00一四二二─0│ │壹 │壹仟 │ │ ├─┼───────────────┼──────────────┼────┼───┼────┼───┤ │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G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ND─0三一一0九─0│ │壹 │壹仟 │ │ ├─┼───────────────┼──────────────┼────┼───┼────┼───┤ │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六─GD─三五五四四五─五│ │壹 │壹仟 │ │ ├─┼───────────────┼──────────────┼────┼───┼────┼───┤ │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GX─四0五0七三─九│ │壹 │參佰零捌│ │ ├─┼───────────────┼──────────────┼────┼───┼────┼───┤ │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GX─四三三一五三─0│ │壹 │肆佰參拾│ │ ├─┼───────────────┼──────────────┼────┼───┼────┼───┤ │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0─CX─四七0一三五─0│ │壹 │貳佰捌拾│ │ │ │ │ │ │ │肆 │ │ ├─┼───────────────┼──────────────┼────┼───┼────┼───┤ │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GX─五五一二四九─七│ │壹 │伍佰柒拾│ │ │ │ │ │ │ │柒 │ │ ├─┼───────────────┼──────────────┼────┼───┼────┼───┤ │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GX─七0九五六二─八│ │壹 │肆佰肆拾│ │ │ │ │ │ │ │壹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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