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吳青蓉
- 原告甲○○、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GD─00一四二二─0│ │壹 │壹仟 │ │ ├─┼───────────────┼──────────────┼────┼───┼────┼───┤ │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G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ND─0三一一0九─0│ │壹 │壹仟 │ │ ├─┼───────────────┼──────────────┼────┼───┼────┼───┤ │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六─GD─三五五四四五─五│ │壹 │壹仟 │ │ ├─┼───────────────┼──────────────┼────┼───┼────┼───┤ │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GX─四0五0七三─九│ │壹 │參佰零捌│ │ ├─┼───────────────┼──────────────┼────┼───┼────┼───┤ │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GX─四三三一五三─0│ │壹 │肆佰參拾│ │ ├─┼───────────────┼──────────────┼────┼───┼────┼───┤ │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0─CX─四七0一三五─0│ │壹 │貳佰捌拾│ │ │ │ │ │ │ │肆 │ │ ├─┼───────────────┼──────────────┼────┼───┼────┼───┤ │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GX─五五一二四九─七│ │壹 │伍佰柒拾│ │ │ │ │ │ │ │柒 │ │ ├─┼───────────────┼──────────────┼────┼───┼────┼───┤ │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GX─七0九五六二─八│ │壹 │肆佰肆拾│ │ │ │ │ │ │ │壹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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