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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九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0九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GD─00一四二二─0│ │壹 │壹仟 │ │├─┼───────────────┼──────────────┼────┼───┼────┼───┤│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GD─0000000─│ │壹 │壹仟 │ ││ │ │0 │ │ │ │ │├─┼───────────────┼──────────────┼────┼───┼────┼───┤│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一─ND─0三一一0九─0│ │壹 │壹仟 │ │├─┼───────────────┼──────────────┼────┼───┼────┼───┤│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六─GD─三五五四四五─五│ │壹 │壹仟 │ │├─┼───────────────┼──────────────┼────┼───┼────┼───┤│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GX─四0五0七三─九│ │壹 │參佰零捌│ │├─┼───────────────┼──────────────┼────┼───┼────┼───┤│6│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GX─四三三一五三─0│ │壹 │肆佰參拾│ │├─┼───────────────┼──────────────┼────┼───┼────┼───┤│7│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0─CX─四七0一三五─0│ │壹 │貳佰捌拾│ ││ │ │ │ │ │肆 │ │├─┼───────────────┼──────────────┼────┼───┼────┼───┤│8│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GX─五五一二四九─七│ │壹 │伍佰柒拾│ ││ │ │ │ │ │柒 │ │├─┼───────────────┼──────────────┼────┼───┼────┼───┤│9│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GX─七0九五六二─八│ │壹 │肆佰肆拾│ ││ │ │ │ │ │壹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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