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大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電通揚雅廣告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肆萬參仟貳佰伍拾元│AH六六八0七五│ │ │ │限公司郭育甫 │路分行 │ │ │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