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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碧莉黃書苑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三號

聲請人
永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靜霜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壹拾捌萬壹仟伍佰│AB八九四七四二│││ │會│台北分行││元│三││└─┴─────────┴─────────┴───────────┴────────┴────────┴──┘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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