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永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靜霜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李宜娟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壹拾捌萬壹仟伍佰│AB八九四七四二│ │ │ │會 │台北分行 │ │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