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四號
- 聲請人
-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