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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王貞秀
  • 法定代理人
    常健和

  • 原告
    宏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宏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健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天聖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玖仟參佰伍拾元│PA二六二四二三│ │ │ │李順景 │行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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