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共宏 代 理 人 高彗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李宜娟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資欣企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城東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壹拾肆萬元 │AA三0四三五九│ │ │ │梁梅富 │ │ │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