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八三號
- 聲請人
- 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共宏
- 代理人
- 高彗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資欣企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城東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壹拾肆萬元│AA三0四三五九│││ │梁梅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