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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聲請人
巨勵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拾壹萬貳仟元 │DC0六五八一七│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九 │ │├─┼─────────┼─────────┼───────────┼─────────┼────────┼──┤│2│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捌萬元 │JA0七一一六四│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五 │ │├─┼─────────┼─────────┼───────────┼─────────┼────────┼──┤│3│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萬零伍佰元 │JA0七一一六四│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四 │ │├─┼─────────┼─────────┼───────────┼─────────┼────────┼──┤│4│上准工程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南京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拾肆萬伍仟元 │AK三九八五八五│ ││ │司李冠霖 │行 │ │ │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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