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林鴛鴦即富達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津津股份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柒萬伍仟元 │0000000 │ │ │ │建朗 │限公司城東分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