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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一一號

聲請人
香港商千禧年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香港商千禧年代股份│中國農民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零參佰壹拾伍元│FAZ九0四0九│ ││ │有限公司台灣分 │行 │ │ │0六 │ │├─┼─────────┼─────────┼───────────┼─────────┼────────┼──┤│2│香港商千禧年代股份│中國農民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柒仟零貳拾參元 │FAZ九0四0九│ ││ │有限公司台灣分 │行 │ │ │一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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