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九號 聲 請 人 詹寶珠即立峰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李宜娟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捌仟捌佰貳拾元 │AR八0六一四二│ │ │ │限公司 │路分行 │ │ │二 │ │ ├─┼─────────┼─────────┼───────────┼────────┼────────┼──┤ │2│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東│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叁萬捌仟貳佰貳拾│AR八0六一四二│ │ │ │限公司 │路分行 │ │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