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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五號

聲請人
傳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貳仟壹佰元 │0000000 │ ││ │公司海東泰 │行 │ │ │ │ │├─┼─────────┼─────────┼───────────┼─────────┼────────┼──┤│2│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伍仟玖佰捌拾伍元 │0000000 │ ││ │公司海東泰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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