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五號
- 聲請人
- 傳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貳仟壹佰元 │0000000 │ ││ │公司海東泰 │行 │ │ │ │ │├─┼─────────┼─────────┼───────────┼─────────┼────────┼──┤│2│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伍仟玖佰捌拾伍元 │0000000 │ ││ │公司海東泰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