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六號 聲 請 人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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