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貳佰肆拾柒萬玖仟伍│0000000 │││ │限公司魏應充│行││佰玖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