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貳佰肆拾柒萬玖仟伍│0000000 │ │ │ │限公司魏應充 │行 │ │佰玖拾陸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