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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聲請人
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貳佰肆拾柒萬玖仟伍│0000000 │││ │限公司魏應充│行││佰玖拾陸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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