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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陳盈如

  • 當事人
    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貳佰肆拾柒萬玖仟伍│0000000 │  │ │ │限公司魏應充   │行        │           │佰玖拾陸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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