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堅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國祥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除權判決之股票為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係設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八三號一八樓之二,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