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
    薛國祥

  • 原告
    堅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堅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國祥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除權判決之股票為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係設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八三號一八樓之二,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