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一號 聲 請 人 茂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怡雯 法 官 姚念慈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茂盛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銀行木柵分行 │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萬六千三百九十│MC一一三六九八│ │ │ │甲○○ │ │ │七元 │四 │ │ │ │ │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