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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林惠瑜陳怡雯姚念慈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茂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一號 聲 請 人 茂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怡雯 法 官 姚念慈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茂盛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銀行木柵分行 │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萬六千三百九十│MC一一三六九八│  │ │ │甲○○   │         │ │七元 │四 │  │ │ │ │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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