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一號
- 聲請人
- 茂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茂盛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銀行木柵分行 │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萬六千三百九十│MC一一三六九八│││ │甲○○ ││ │七元 │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