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九號
- 聲請人
- 東陽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東陽鞋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參萬伍仟元 │CA四0四0五九│ ││ │甲○○ │ │ │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