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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九號

聲請人
東陽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東陽鞋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參萬伍仟元 │CA四0四0五九│ ││ │甲○○ │ │ │ │六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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