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九號
- 聲請人
- 錦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一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國威電子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拾陸萬伍仟伍佰柒│AI一七一六九四│ ││ │司 高英聰 │ │ │拾壹元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