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四八號 聲 請 人 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九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壹仟零參拾伍元│JK000九九七│ │ │ │乙○○ │行 │ │ │一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