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0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0八號
- 聲請人
- 兆伸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兆伸電訊股份有限公│上海商銀世貿分行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壹萬伍仟元 │WT0三一一一五│ ││ │司韓國棟 │ │ │ │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