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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聲請人
得森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千杰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廿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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