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 聲請人
- 得森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千杰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廿八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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