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 聲請人
- 得森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千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四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壹拾壹萬玖仟元 │CF一六七一0九│ ││ │司 │行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