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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

聲請人
得森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千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四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壹拾壹萬玖仟元 │CF一六七一0九│ ││ │司 │行 │ │ │八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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