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0號
- 聲 請 人
- 甲○○
-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