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八號 聲 請 人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東正工程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SA0五00八一│ │ │ │司 黃麗芬 │ │ │壹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