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六八號
- 聲請人
- 蔡士柏即柏德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東正工程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SA0五00八一│ ││ │司 黃麗芬 │ │ │壹元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