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九一號
- 聲請人
-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八日 │貳萬伍仟元│LT二○○○二八│││ │ │ │││三││├─┼─────────┼─────────┼───────────┼────────┼────────┼──┤│2│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貳萬伍仟元│LT二○○○二八│││ │ │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