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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青蓉周美雲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九一號

聲請人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九十二年三月八日  │貳萬伍仟元│LT二○○○二八│││ │ │ │││三││├─┼─────────┼─────────┼───────────┼────────┼────────┼──┤│2│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貳萬伍仟元│LT二○○○二八│││ │ │ │││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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