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六三號
- 聲請人
- 天威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吳文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達迅有限公司周信佑│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參萬伍仟柒佰元 │CF三一三七八0│ ││ │ │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