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七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七一號
- 聲請人
- 漢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24┌───────────────────────────────────────────────────────┐│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賦格設計室內裝修有│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貳拾貳萬貳仟零伍拾│RA二九0九七三│ ││ │限公司陳源成 │ │ │捌元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