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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七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七一號

聲請人
漢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24┌───────────────────────────────────────────────────────┐│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賦格設計室內裝修有│第一銀行總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貳拾貳萬貳仟零伍拾│RA二九0九七三│ ││ │限公司陳源成 │ │ │捌元 │四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九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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