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 聲請人
-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億燈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元│QA七五五一二四│ ││ │洪敏惠 │ │ │ │五 │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