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正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億燈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元│QA七五五一二四│ │ │ │洪敏惠 │ │ │ │五 │ │ └─┴─────────┴─────────┴───────────┴─────────┴────────┴──┘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