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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
彥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七一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六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安│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叁萬零壹佰叁拾玖│PB0一九八二五│││ │限公司│和分行││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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