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五號 聲 請 人 勝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林仁宏建築師事務所│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壹拾貳萬元 │AA五五四八一三│ │ │ │林仁宏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