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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三號

聲請人
信誼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貳拾伍萬元 │AK四七一二六0│ ││ │限公司劉先覺 │ │ │ │一 │ │├─┼─────────┼─────────┼───────────┼─────────┼────────┼──┤│2│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貳拾伍萬元 │AK四七一二六0│ ││ │限公司劉先覺 │ │ │ │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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