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李維心
- 當事人嘉起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嘉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AG00九0六一│ │ │ │司 │行 │ │伍元 │七 │ │ ├─┼─────────┼─────────┼───────────┼─────────┼────────┼──┤ │2│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壹萬零肆佰肆拾肆元│AG00九0六一│ │ │ │司 │行 │ │ │八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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