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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二號

聲請人
嘉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四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1│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AG00九0六一│ ││ │司 │行 │ │伍元 │七 │ │├─┼─────────┼─────────┼───────────┼─────────┼────────┼──┤│2│崴肯貿易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壹萬零肆佰肆拾肆元│AG00九0六一│ ││ │司 │行 │ │ │八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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