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李維心
- 原告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玉山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玖仟肆佰伍拾元 │AE三四八七九二│ │ │ │公司柯孫正 │ │ │ │九 │ │ ├─┼─────────┼─────────┼───────────┼────────┼────────┼──┤ │2│空間新象設計工程有│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貳萬貳仟伍佰元 │HP三0四三七二│ │ │ │限公司謝坤學 │ │ │ │七 │ │ ├─┼─────────┼─────────┼───────────┼────────┼────────┼──┤ │3│伊萊室內裝修設計工│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貳萬叁仟元 │AA四三0四七九│ │ │ │程有限公司劉貫中 │行 │ │ │八 │ │ ├─┼─────────┼─────────┼───────────┼────────┼────────┼──┤ │4│伊萊室內裝修設計工│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壹萬捌仟元 │AA四三0四七八│ │ │ │程有限公司劉貫中 │行 │ │ │三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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