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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李維心

  • 原告
    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三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柯達大飯店股份有限│玉山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玖仟肆佰伍拾元 │AE三四八七九二│  │ │ │公司柯孫正    │         │           │        │九       │  │ ├─┼─────────┼─────────┼───────────┼────────┼────────┼──┤ │2│空間新象設計工程有│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貳萬貳仟伍佰元 │HP三0四三七二│  │ │ │限公司謝坤學   │         │           │        │七       │  │ ├─┼─────────┼─────────┼───────────┼────────┼────────┼──┤ │3│伊萊室內裝修設計工│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貳萬叁仟元   │AA四三0四七九│  │ │ │程有限公司劉貫中 │行        │           │        │八       │  │ ├─┼─────────┼─────────┼───────────┼────────┼────────┼──┤ │4│伊萊室內裝修設計工│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壹萬捌仟元   │AA四三0四七八│  │ │ │程有限公司劉貫中 │行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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