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號
- 聲請人
- 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邱靜惠
- 代理人
- 陳月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城內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壹萬貳仟貳佰陸拾│AS0七一三0二│││ │公司李國祥│││伍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