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0三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0七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淑珍 │第九信用合作社安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叁拾玖萬壹仟玖佰│FE0四五五二九│ │ │ │ │分社 │ │柒拾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