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 聲請人
-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0三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0七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淑珍│第九信用合作社安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叁拾玖萬壹仟玖佰│FE0四五五二九│││ ││分社││柒拾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