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新加坡商福聯盛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