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張靜女
- 法定代理人黃秀貞
- 上訴人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再審原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徵再審 之訴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準用同法第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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