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五號
- 再審原告
-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貞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徵再審
之訴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準用同法第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