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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六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六號

再審原告
宜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華

右再審原告與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簡上字第二四○號事件再審原告提

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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