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勞訴字第127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84,322元,上訴人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710,64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