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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立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元整,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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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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