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元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