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 反訴原告
-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