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 反訴原告
-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反訴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反訴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