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因93年度勞訴字第67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㈡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