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五一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正雄
- 相對人
- 合信建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山峻嶺
聲請人聲請選任和信建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山峻嶺(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孫以桐業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死亡,迄今未依法選任新代表人,致相對人滯欠之稅款繳款書無法送達,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務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除董事孫以桐外,另有股東山峻嶺、呂學奇、謝文鶯、余蔡榮等四人,其出資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伍仟萬元、柒仟萬元、肆仟萬元及壹仟萬元,其中山峻嶺及呂學奇二人出資額最高,而董事孫以桐已經死亡,已可認相對人已無法正常運作,而有受損之可能,本院審酌山峻嶺為出資額最高之股東之一,有正常智識能力可處理相對人之事務,且其便於處理相對人之公司事務,認由山峻嶺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