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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謝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
鼎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碧莉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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