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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五號

原告
總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貳仟叁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項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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