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五二號
- 原告
-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士家
- 訴訟代理人
- 李蒨蔚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琴
- 被告
-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琴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就被告甲○○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建築物存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範圍內之法定抵押權。
確認原告就被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建築物存在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元範圍內之法定抵押權。訴訟費用由被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建築物為被告甲○○所有,附表二所示建築物則為被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世仁公司)所有。上開房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因火災毀損荒廢多年,嗣被告甲○○及世仁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承攬契約,將上開房屋交由原告裝修,每間單價新台幣(下同)十九萬五千元(未稅),並約定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訂約後原告即依約進場施作,並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完成第一期工程、七月十六日完成第二期工程、八月八日全部施作完成,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驗收完畢,依約被告甲○○應給付承攬報酬一千一百四十六萬六千元(含稅),被告世仁公司應給付承攬報酬二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含稅),然被告迄未給付,系爭房屋並遭銀行聲請查封拍賣,惟因被告尚未配合為法定抵押權之登記,原告因此無法主張優先受償之權利,致原告法定抵押權人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就被告甲○○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建築物存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範圍內之法定抵押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就被告世仁公司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建築物存在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元範圍內之法定抵押權。被告則以伊等:有將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交由原告承攬,對原告主張之承攬報酬之數額不爭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建築物為被告甲○○所有,附表二所示建築物則為被告世仁公司所有。上開房屋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因火災毀損荒廢多年,嗣被告甲○○及世仁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承攬契約,將上開房屋交由原告裝修,每間單價十九萬五千元(未稅),並約定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訂約後原告即依約進場施作,並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完成第一期工程、七月十六日完成第二期工程、八月八日全部施作完成,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驗收完畢,依約被告甲○○應給付承攬報酬一千一百四十六萬六千元(含稅),被告世仁公司應給付承攬報酬二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含稅),然被告迄未給付,亦未配合為法定抵押權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五十七份、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火損理賠函影本、承攬契約書影本、統一發票影本三紙、驗收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八頁至第七十六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系爭房屋已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八六號、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九六三號查封拍賣,然因被告並未配合為法定抵押權登記,原告因此無法以法定抵押權人之地位參與分配,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查閱無訛,並有拍賣通知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九頁),則原告主張其就系爭不動產之法定抵押權存否不明確,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為可取。
三、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就被告所有系爭建築物為重大修繕,則其主張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系爭建築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確認其就被告甲○○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建築物存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範圍內之法定抵押權;及確認原告就被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九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建築物存在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元範圍內之法定抵押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