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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複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凱律師
被告
詠新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328號10樓之1
被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告
健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424巷3弄33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328號10樓之1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415號2樓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301巷9號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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