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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商山陽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年93年建字第2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2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